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绩效考评办法(三)
第三章 评分方法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扣减10分(总分值30分,扣完为止):
1.材料中出现虚假资质性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QS证书、防疫合格证、土地使用证等);
2.材料中出现虚假合同(如:虚构合同相关产品、产品量、日期、单位名称、责任人等情况);
3.材料中出现其它虚假材料;
4.其它同类情况。
申报材料不真实及其责任人以及应扣分值的认定,由中心审核评价处处长牵头组成三人以上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各项得分合计,为检查员年度绩效考评总分值。
第十三条 当年12月10日以后的绩效考评分值计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续展工作绩效考评适用本办法。已下放省绿办的续展综合审核工作的绩效考核,中心抽查的部分,其申报材料完备率、终审合格率、申报材料真实性按抽查结果评分;中心未抽查的部分,其申报材料完备率、终审合格率、申报材料真实性按满分评分;所有完成备案的,其数量评分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考评和通报
第十五条 中心每年向各省级工作机构通报本省检查员本年度及年度累计绩效考评分值,并提出拟评定为本年度you秀等次检查员名单。各省级工作机构应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和检查员日常工作业绩表现,提出意见并反馈中心。
第十六条 中心每年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和省级工作机构意见,结合本年审查工作实际,确定you秀等次检查员名额和名单,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