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本地物业 标书代写代做制作 满意付款、价格透明

2024-08-14 17:03 171.11.1.7 1次
发布企业
河南集标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1
主体名称:
河南集标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MAD0YU8H8E
报价
人民币¥500.00元每起
代写各类标书
按照需求定制
提高您的中标率
可加急制作
完全响应甲方要求
十多年制作经验
关键词
漯河本地物业标书代写代做制作
所在地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荷路7号羲和5g数字大厦2006室
联系电话
17737779301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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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品牌
集分宝
种类
标书制作
制作周期
2-3天(依据要求可加急)
语言
中英文
是否有售后服务
行业
经验丰富
是否定制
是否签署服务协议
根据客户需求
交货方式
电子邮件或快递
资质
齐全
服务优势
一对一制作,多对一审核
标书页数
200-500页,根据客户需求
标书大小
A4大小
标书分类
采购类,工程类,采购类

集标宝标书制作公司一直专注为企业提供标书制作、标书代写、标书咨询、指导投标、电子标书上传、标书装订封包等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投标专项服务,为各大企业解决“如何做标书”、“标书怎么做能中标”、“哪能做加急标书”、“做标书都需要准备什么”等等一系列疑问,标书制作一站式服务,原创精品标书,杜绝标书雷同,标书无竞争力等现象。专业标书制作团队,24小时标书加急制作服务,标书制作标书打印胶装一站式服务。

集标宝标书制作覆盖工程、机械、化工、服务、、通讯、环保、科教、农林、艺术、旅游等数十个大行业及数百个细分行业。“分享成功经验、共筑资源平台、助力企业竞标成功”是我们不变的理念,“想您所想,解您所忧,供您所需”是我们不断的追求。


做标书、低价内卷能长久吗
一、价竞争没有好产品
一味低价,就没有好产品。而消费者根本上的需求是好产品,是高品质的产品。没有利润的支撑,哪来的售后服务和不断的创新!
就如市场上一份标书的价格通常都在上干元左右,为什么有的标书三五百元都有一堆人愿意做?一分价钱分货,价格低一定是少了些什么,比如标书制作的质量是不是降低了?是不是没有进行审核?这样就增加了废标的风险。
价格竞争不只体现在标书上,还渗透在招投标的各个过程中。之前,人民日报就曾先后两次发文诟病“低价中标”,各路媒体也纷纷从总包方、等角度发文讨论为何价屡禁不止。
其实,在价格战的博弈中,企业完全可以靠挖掘自身优势,获取更多利益。产品说话,完胜价格战!
二、行业内卷不是长久之策
内卷指的是社会到达某种形态后无法向外发展,只能向内增加复杂度。更通俗的说是,发生了过度的竞争,导致人们进入了互相倾轧、内耗的状态。
标书制作内卷的原因多种多样,这种情况在不同的项目和行业中表现不同。
1、卷工作时间
有时候做一份标书,是在与时间赛跑!
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填报诸多资料和参数,要严格遵循各项要求,详尽地填写关于产品性能指标的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再加上盖章、封标等等。如此繁重且耗时的标书工作,通常又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这就导致了投标人们需要加班加点的制作标书。
而有些重大项目,如果太早给报价,就很容易被泄露给竞争对手,竞争对手从报价得分就可以和你拉开距离。可能会在开标前一天一直要等待相关消息的出炉(包括投标人、投标品牌、专家信息等),直到晚上或凌晨才把报价给到标书制作人员。
2、卷标书厚度
标书真的有必要在厚度上如此内卷吗?
有人说,标书厚也是实力和态度的象征。不管怎样,他们有内容写到这么厚;不管怎样,他们愿意多投入纸张,态度还是好的。
有曾经参与评标的专家讲过,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认真的参考评分标准给每家竞标者的标书打分,会先大概把每家公司的标书都翻一翻,把投标不认真的供应商先废掉。而投标不认真的表现之一就是标书厚度不够,先把标书厚度的一两家挑出来,作为废标的待选项。
标书做厚可能就是奔着这么几点去的:
.气势上先拔头筹
·态度上争取印象分
·实力上展示有积累有货
三、我们如何改变自身?
面对标书行业低价、内卷,尤其是标品,我们该怎么办呢?
1、产品差异化想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就一定要做差异化。没有差异化就没有溢价能力,也就没什么利润。标品在产品上区别不大,但也是可以做一些区分的,比如颜色、材质、外观和风格。我们还要多关注竞品,看看能不能在同行产品上多增加一些功能或者做一些优化,打造差异化竞争。
2、增加附加价值很多时候,客户Zui看重的并不是产品,而更看重的是后期能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比如,为客户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等。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是建立良好客户关系的关键。在标书行业中,可以通过提供专业的建议、及时的反馈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来增加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附加价值已经成为客户决定是否合作的关键点。
3、提升品牌形象.个的品牌形象可以提高企业/个人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这黑要在各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句括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社会责任等。通过塑造的品牌形象,企业/个人可以提升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赢得更多的客户和市场份额。面对标书行业的低价、内卷现象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个人需要采取综合性的策略来应对挑战并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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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承诺,承诺绝不废标,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大纲要求,废标全额退款。


招投标小知识 | 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没有人代表违规吗?
评标委员会中是否必须有人代表,历来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产生争议的原因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这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没有用“应当”的表述,也没有用“可以”的表述。实践中有人理解成“必须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也有人理解成“可以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据87号令的起草者介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本意是“评标委员会可以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但在“评标委员会”之后加上“可以”的话,会引起其他歧义,只能作这样一种中性表述。
《财政部关于规范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隐含的意思是,如果人不派代表参加,就不用出具授权函。
说,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人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评标委员会中没有人代表并不违反87号令的规定。人放弃参加后,评标委员会缺少的成员由评审专家来补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来补充。
当然,在强化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还是提倡人代表参加,一是可以对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衡,相互监督;二是可以体现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人行使项目决策权,保证结果。
那么,人可以从专家库中寻找评审专家作为人代表吗?也是可以的,如果人觉得自己对项目不是很专业,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行使人的权利,但需要事先告知评审专家,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专家的评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要由人来承担。


检查,应特别留意有没有漏掉签字盖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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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小知识丨工程招投标中频发的10类热点问题及应对
工程建设项目“未核先招”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Q:审计机关在公布的审计报告中,经常提及有的项目“未核先招”,也就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本项目应当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之前先行进行招标,这种做法会导致什么后果?

A:《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招标人应当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再招标,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对“未核先招”规定法律责任、设定。需要指出的是,办理核准手续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开展招标活动的条件,“未核先招”在性质上仍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招标人不仅会面临审计风险,还可能因工程未能核准或核准内容与招标内容有差异,导致无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法律风险。

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法》?


Q:工程项目,包含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依据《招标投标法》还是《法》进行?

A:《法》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于工程项目。《法》第四条规定:“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款规定:“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的,适用法及本条例”。由此可以推导出: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法》《法实施条例》《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项目(也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的,自应适用《法》。工程招标在招标投标环节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包括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签署、异议和投诉等内容,但在其他环节(如预算的编制、模式选择、资金的支付等),仍适用《法》。工程依法不是必须招标而是采用其他方式的,也仍应适用《法》。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不管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采用非招标方式,都应当执行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如何理解?

Q:《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A:《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本题所举的例子,该项目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合同估算价”?

Q:《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提到“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此时这个150万元是否就应理解为合同估算价?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元,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
A:《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在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赠款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Q:有校友向某高校捐赠360万元。该校拟将这笔资金用于一工程建设项目。请问该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A:该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该捐赠资金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该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据上述规定,该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哪种情形符合“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条件可以不招标?


Q:甲、乙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有可以承接甲公司的工程施工项目,能否认定符合“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条件而直接发包给乙公司?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强制招标项目范围之内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之一是“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适用该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人”自身具有承担该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能够建设该工程、生产该货物或提供该服务,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但如果是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具有承担该项目的资格和能力,则视同为“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依据《公》单独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甲公司如有合格的,可以视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该公司可以自行实施,但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乙公司实施。某些地方规定了招标人的控股公司有的可以直接发包,可以按照此规定执行。如《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


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合同额310万元的施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Q: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根据该规定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该规定第二条,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该规定第五条,依据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A: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在400万元以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

Q: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
A: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据此,本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Q:《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此应如何理解?
A: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附属小型工程”的理解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①该小型工程必须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其与主体工程之间不具有独立性。②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如果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就不能适用不进行招标的规定。③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原设计内容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后由于设计变更才追加的工程。当某项小型工程已包括在原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范围内,只是主体工程招标完成后,在施工过程中又追加的,为项目主体提供辅助或配套服务的相关小型工程,即为该条款所指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至于“附属小型工程”的规模,目前没有确切的量化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来核定。本项目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如具有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就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给原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如何理解?


Q:《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其中第四项条件是“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那么该条款“设计图纸”是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
A: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5分)、ISO三体系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将文件的扫描件转化成DOC格式的文件后再进行上传。
04.制作投标文件
按“投标书编制软件”里生成的结构分别编制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等具体内容,并加盖电子印章。
05.导出投标文件和密钥
将U盾插入电脑USB接口,点击确认输入U盾,正确后会自动导出已经制作好的投标文件并生成密钥。
06.上传密钥
上传密钥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验。插入CA证书,登录网上投标平台,缴纳保证金后上传密钥,系统会对上传的密钥进行校验,校验成功后等待网上开标。
有关平台分工
制作电子标书注意事项
电子标书撰写注意的问题:
1.电子标书的生成格式:GEF;
2.纸质标书打印:纸质标书必须由“电子标书生成器”直接打印生成;
3.电子标书撰写的内容中只能含四个页签并且不能增减和更改名称:
①商务标(含投标函)
②技术明标
③技术暗标
④XML清单数据
4.电子标书中XML清单数据文件要求
①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需含XML清单数据
②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V2.0)》的规定
③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进行投标文件编制时应汇总合并。
5.电子技术标撰写要求:
①按明标、暗标分别导入不同页签,没有则为空
②按内容分目录导入
③暗标中不得出现透漏投标单位的任何信息
6.电子印章的文件:一下文件需加盖含有CA数字认证的电子章并固化
①商务标封面
②投标函
③技术明标封面
7.光盘及U盘要求:
①将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的,复制到2张光盘和1个U盘;
②提交的所有光盘和U盘中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内容一致且;
③不能含有其它任何文件,并不得含有病毒。
8.光盘贴要求:
①必须是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
②必须填写一下内容:
a. 项目名称
b. 招标项目备案编号
c. 单位名称
d. 10位检查码
e. 正副本信息
9. 封标要求:投标人应将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随保证担保文件一起包封密封。
10.投标单位编码:为质监局颁发的组织代理机构代码证中的组织机构代码。
11.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的情况:
①电子投标文件不是使用提供的专业“电子标书生成器”生成的GEF文件
②使用非投标人自由的“电子标书生成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③唱标内容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
④“光盘贴”上没有填写10位检查码,或编造错误的检查码
⑤两张光盘、一个U盘,在开标现场无法正常导入
12.图片不能过大,投标文件的大小不要超过50M。
13.目录结构不要太复杂,结构不多于5层,避免导入招标机构系统时出现BUG。
电子招投标的法律责任
由于电子招投标的实质是招标投标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1、停止运营。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2、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3、责令改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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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1年10月07日
法定代表人徐亚轮
注册资本501
主营产品标书代写制作,投标文件代写制作,标书代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办公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商务秘书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图文设计制作;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河南集标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多年来致力于从事招投标方案定制服务,一直专注为企业提供标书撰写、标书咨询、标书审核,招投标业务培训等业务。是国内起步较早,覆盖行业较广,经验较丰富的标书制作公司之一。公司一贯秉承:"严谨·细致·高效·保密"的十字宗旨。把每个客户的项目都当作自己的项目在做,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所有团队成员均来自招标代理机构,积累了十多年的标书撰写及编制经验,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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