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六问六答(二)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为河北某企业,拟在北京生产,是否可以到北京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按照《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本市GUO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拟从事该产品生产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市药监局进行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非本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不在我局备案范畴之列。
4、配方中含有何首乌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应注意哪些内容?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的规定: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乌。企业应自发文之日(2014年7月9日)起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关变更申请。
针对配方中含有何首乌(或制何首乌)的产品,申请人进行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产品配方及食用方法,并附经过计算确定何首乌(或制何首乌)每日用量符合规定的说明。配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交GUO家总局针对该产品何首乌用量下调或去除的变更批件,方可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