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有害生物防制资质办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在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臭虫、蜱、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类生活与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向被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资质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性。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为国家《资质评定》标准。
第五条全国清洗保洁行业资质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赋予协会的职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全国清洗保洁行业资质评定委员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质评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资质评定工作程序
申请、内审员培训、上报资料、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颁发证书。
第三章 内审员设置与培训
第七条 内审员设置
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名内审员,负责资质评定申报的相关工作;有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也应配备一名内审员。
第八条 内审员培训
初次申报或申请年检时,内审员须参加由全国清洗保洁行业资质评定委员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内审员培训原则上于每年第二季度举办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上报资料
第九条 申请
参加资质评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向全国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有地方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或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签署的推荐意见;没有地方协会的可直接上报。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上报资料
按照全国协会制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的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并上报,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一条 资料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员对上报资料进行评审。自资料上报1个月内将资料评审结果通知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料评审合格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员对申请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综合评审,并将资质评定结果报全国清洗保洁行业资质评定委员会Zui终审定。
第六章 发布、发证和换证
第十四条 发布
全国清洗保洁行业资质评定委员会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发布审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发证
1、全国清洗保洁行业资质评定委员会向审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颁发《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书》。
2、全国协会提供网上《资质证》真伪查询。
第十六条 换证
《资质证》有效期三年。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证》到期前两个月向全国清洗保洁行业资质评定委员会提出换证年检的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年检申请报告一份;
2、同上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
全国清洗保洁行业资质评定委员在接到年检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应在《资质证》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组织评审员完成年检,根据年检结果审定,并为其换发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晋级
获得《资质证》三年后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备晋级条件的可申请晋级,并应向全国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
一般按顺序晋级,即C级晋升B级,B级晋升A级。
第七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八条由全国协会颁发的《资质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在《资质证》有效期内,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条内审员负责本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的内部使用监督。
第二十一条协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1、有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嫌疑的;
2、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
3、定期报表有作假嫌疑的;
4、评审部门认为其他应该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的事项,如业绩明显下滑、主要人员出现大的变动等。
经监督、检查,对问题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降级或取消其《资质证》。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经全国协会查实撤销其资质等级资格,注销其《资质证》,并限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八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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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全国协会保留对本实施办法的Zui终解释权